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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凡新建自然保护区,均须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规划。经环境保护部门综合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禁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环境保护部门与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规划与管理。禁止新上污染严重的项目,严控有污染的项目,扶持无污染、少污染的项目。
  六、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环境保护产业是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各部门都要积极扶植。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投身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推广应用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监督,实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制度。
  七、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与环境监测。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列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要的环境科研课题应优先予以安排。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实用技术,生态系统开发保护和环境管理的研究,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继续抓好各级监测站的建设,尽快配齐必备的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全面开展各项监测业务,所需经费不足部分可以在排污费用于治理污染部分中解决。
  八、抓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是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宣传、新闻、出版、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提高全省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各级政府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鼓励公众参与,加强舆论监督。
  各级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渗透到中小学教育中去。各地区、各部门在培训干部时,要列入环境保护的教育内容。
  九、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令,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完善我省环保法规体系。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各级领导要带头守法;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监督;公安、司法部门要支持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权。
  十、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自身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并纳入政府序列,充实必要的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使其承担起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执法、监督的职能。
  各乡、镇、街道都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立环境保护机构、配备专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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