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1990年3月5日 吉政发〔1990〕15号)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更有效地保护我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我省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并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一并实施。省政府对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浑江、延吉、白城等城市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对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的实施情况逐年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二、从严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的前期环境管理工作,把好选址关,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凡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签发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准试运行或投产。
严防国外污染向国内转移。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宽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
三、加快老污染的治理。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对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对有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单位,要限期消除隐患。逾期未能消除的,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产解决。
积极推进污染集中控制,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国发〔1984〕64号文件所规定的资金渠道适当提取,集中使用。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从新的征收排污费办法实行之日起,省集中各级排污费用于治理部分的50%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我省重点环境工程。
四、强化企业的环境管理。在签订承包、租赁、转让、兼并合同时,必须确定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凡环境保护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升级或被评为先进单位。一切排污单位均须按要求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污状况,领取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
五、重视自然环境保护。按“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分别对水、土地、草原、森林、生物、野生动植物、风景区、矿藏等自然资源实施具体保护,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