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排污单位是否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缴纳排污费;
(四)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有无擅自拆除或闲置的情况;
(五)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有关环保法规进行排污申报,有无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现象;
(六)有无乱捕滥杀或违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现象。
三、步骤与方法
(一)检查方式
1.1993年──1995年期间,各地应视情况突出重点安排自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及新闻宣传单位届时进行环保执法抽查,褒扬那些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违法现象做坚决斗争的好典型,对重大的违法案件及违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处理,典型案件由新闻部门曝光公开揭露。
2.环保、林业、农业、水利、建设、工商、外贸、海关、商业、公安、司法及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执法检查活动,并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和积极宣传有关保护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宣传报道
1.检查团开始检查前,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由各新闻单位做好报道。
2.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日报、吉林环境报等新闻单位,在检查前、后集中进行环境执法的专题报道。
3.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对检查团成员进行采访报道。
4.吉林电视台、吉林人民广播电台随时在其新闻联播时间报道检查团活动情况;吉林日报在重要位置开辟专栏进行报道。
5.配合检查,在吉林电视台搞一个环保法系列讲座。
6.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检查结束时以新闻发布会形式,通报检查结果。
(三)请各级人大、政协组织进行环境保护执法情况视察。
(四)每次检查结束,都由省环保局会同省林业厅写出检查总结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
通过执法检查活动,要使各级领导了解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在决策和管理中依法办事;使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和环境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依法行政;使广大群众基本了解环境保护法规、自觉守法,并能依法保护自已的环境权益。通过执法检查活动的开展,力争在二三年内扭转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四、检查团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