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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开展环境
 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1993年7月2日 吉政发〔1993〕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省林业厅制定的《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环境保护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应该看到,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保证了我省在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环境质量未再继续恶化,局部区域并有所改善。但是,我省在环境保护方面仍存在重视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现象,特别是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严重事件屡有发生,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当前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是十分必要的。
  各级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征得同级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那些严重的违法案件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开揭露。
  全省的环保执法检查,省政府委托省环委会牵头,由省环保局、省林业厅共同组织。各地区、各部门都要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逐步扭转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精神,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我省当前改革和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深入宣传学习环境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境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监督管理环境的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检查对象
  (一)各市、地、州、县(市、区)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乱捕滥杀、违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及个人。
  二、检查内容
  (一)各市、地、州政府(行署)是否把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的职责,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将环境保护列入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本地区的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二)建设项目是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做到先评价、后建设,并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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