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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与发展若干对策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
 关于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与发展若干对策意见的通知
 (1993年5月12日 吉政发〔1993〕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与发展若干对策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我国环境与发展若干对策的意见

省政府: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外交部、国家环保局《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中办发〔1992〕7号)。为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我国环境与发展的若干对策,结合我省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环境资源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因素,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将直接危及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局部区域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仍很严重,如不认真对待必将成为影响人民生活,制约全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对于这一点各级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要把这一涉及全局的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摆上党委和政府议事日程,认真贯彻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坚持“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突出政府保护环境的基本职能,将环境保护纳入任期责任目标,负起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经常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办环境保护实事;遵循“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在加速发展辖区经济的同时,加快解决环境污染,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将环境保护规划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将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确保其实施;各级政府每年要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报告辖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组织和人事部门考核经济工作和干部政绩时,不但要看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而且要考核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并将环境保护政绩作为政府和企业负责人任职的重要条件。
  二、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认真治理城市“四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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