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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建设事业意见的通知

  (四)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市总体功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市长、县长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完善综合整治规划,确定本市综合整治目标,建立目标管理的考核体系,并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2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政公用事业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市政公用事业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城字〔1993〕351号,组织实施全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要增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控制力度。一是对土地供给的调控。城市土地的供给,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要与产业政策相一致,要与开发建设项目相衔接。土地的供给一定要有计划性,充分体现政府意志。二是对投资方向调控。在经济增长中,既要建一些标准厂房、写字楼、商业服力业用房,又要更多地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房地产开发投资必须适应市场的有效需求,注意克服不顾市场需求一哄而起的倾向。
  (二)要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城市场规划行政主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步骤和要求,参与编制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出让城市土地(数量、面积、地块住置等)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经规划确定的土地的使用性质、容积率等,不得随意更改,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相应作出经济利益利益关系的调整。
  (三)要完善房地产价格体系。运用价格和税收杠杆调节房地产经营收益。没有开展土地分等定级的城市要抓紧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基准地价。对未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存量房屋出售、出租均应收取土地收益金。在全国未作征收房地产增值税的规定前,要在房地产转让中对增值部分征收一定比例的增值费,以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过高收益。对普通标准住宅、社会公益事业用地要实行低地价。
  (四)要继续健全规范的房地产市场运行规划和配套服务体系。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要尽量采取招标方式。协议出让的土地,必须由组织的评估机构合理确定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屋预售、商品房向境外销售要履行审批手续。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要求的土地不得转让,未达到一定投资比资和施工进度的商品房屋不得预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依照规定到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产权登记、变更制度。要加强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没有建立房地产交易年的市县要抓紧建立。要把对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职能和中介服务的经营行为分开。在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的同时,建立一整套交易规程,要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纳入交易管理。要大力发展与房地产市场配套的法规政策咨询、信息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建立房地产估价师、经济人考试注册制度,此项工作要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逐步开展。要按社会化、专业化、商品经济的路子建立物资管理体系。
  (五)处理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搞活企业与规范企业行为的关系,一方面要给企业经营自主权,另一方面,要端正企业的经营方向、规范企业的行为,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要坚持和完善年检制度,通过年检,对一年内无开发任务或未进行任何项目建设的应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对不搞开发的和以炒、卖牟取暴利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以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予以限制。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益要建立调节机制。调节的手段主要是:公开、公平、有竞争的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以科学估价确立的基准地价以及税费,现阶段应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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