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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建设事业意见的通知

  (二)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职能作用。一是规划审批管理权必须高度集中,不能分散,一级政府只设一个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多头管理,一定要坚持实行“一书两证”的审批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理直气壮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选址定点等工作中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和《城市规划法》办事,维护政府管理的权威。二是要对开发区进行规划管理。各地政府要把对开发区的规划编制和开发建设的管理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从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上加强指导,使开发区规划与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协调一致,并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开发建设。
  城市规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搞好城市建设的牵头性工作。因此,在理顺与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取得各有关方面的支持与配合。首先在理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计划部门的关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提出选址意见。二是城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要按建设程序,监督实施。三是要依法理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关系,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减少审批环节,方便建设单位和个人。四是规划要集中管理,坚持规划审批权必须集中在市、县的原则,以保证规划的实施。
  (三)精心规划设计,建设风貌独具特色的城市。各城市无论是新区开发还是旧区改造,都要根据城市性质和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开发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情习俗和现代生活的需要,精心规划、设计既反映时代精神,又具有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的城市风貌。各级城市政府要加强领导,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城市风貌规划工作开展起来。
  (四)增强法制观念,完善法规体系。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搞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性的城市法规体系。各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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