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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吉林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进一步解决建设资金问题,理顺投资渠道。资金短缺是风景名胜事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拟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收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费。风景名胜区及其所在地的城镇旅馆业(含招待所、休养院)经营单位,按其床位收费的适当比例缴纳保护管理费,专款返回风景名胜区;凡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和入口附近的旅行社、运输业和饮食、商品销售业,都应向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缴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费;凡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或扩建的单位,按项目的性质、规模和选址,向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缴纳资源保护管理费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前述各项具体收费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制定,待省政府批准后行。第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要列入省及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下达。第三,各级风景名胜区要在切实保护好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的前提下,结合风景名胜区特点,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增强自身发展能力。第四,各风景名胜区要积极争取财政、物价、税务、旅游、林业、文物等部门的支持与投入,利用好各方面的力量。第五,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外资,提倡社会集资、赞助,发挥全社会的积极性,开发建设好风景名胜、旅游事业。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风景名胜区达标管理活动,不断扩大我省负景名胜区的知名度。目前,我省风景名胜区知名度不高,有的还鲜为知。各地可通过报刊、电视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向社会宣传。一是要注意宣传自己的特色,讲究宣传的真实性、艺术性和针对性;二是要扩大宣传阵地,组织宣传网络,培训导游宣传队伍,编制旅游小册子,使宣传工作面向全国,面向全世界。为了尽快使我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提高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在全省风景名胜区中每年开展一次资源保护、环境卫生、安全游览、文明管理等各项达标活动,具体达标办法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各风景名胜区要抓紧搞好开展达标管理活动的各项基础性工作,重点抓好资源保护和环境管理,创建文明卫生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要采用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对游人进行风景名胜区文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倡导文明游览的新风尚。风景名胜区事业是功在当代,造福子孙的伟大事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风景名胜区事业,抓住当前改革开放的有利时机,乘势而上,扎实工作,把我省风景名胜区事业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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