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加强吉林省风景名胜区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3年1月3日 吉政办发〔1993〕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吉林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吉林省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2〕50号,已翻印下发)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与管理,开发利用我省丰富的风景旅游资源,加快发展风景旅游事业,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发展我省的风景名胜事业。大力发展风景名胜事业,对于维护生态环境、国土风貌和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发展地区经济,扩大对外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省风景名胜资源比较丰富,并有独特的长白山风光。吉林的松花湖风景区和吉林雾松,浑江的龙山湖风景区,集安的高句丽古迹,四平的山门,蛟河的拉法山,磐石的溶洞等,在国内外也都享有盛誉。近年来这些地区充分利用其自然景观和地理位置优势,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景区建设,扩大游人容量,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在国内外的知名度。但是,我省风景名胜事业同全国相比发展缓慢,目前仅有两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尚未建立起来,许多应该开发的风景名胜区尚未定级,阻碍了我省风景旅游事业的发展。为此,各级政认要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对我省风景名胜区资源进行全面调查、评价,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建设和利用。要先审定后规划,搞好远、近期规划,重要景点要作好详细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主管部门审定,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县(市)级由地方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我省现有的两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抓紧做好规划;省县(市)级风景名胜区要抓紧做好申报、审定及规划工作。要正确处理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开发、建设与利用的关系,切实防止破环性建设和经营。在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上,一定要严格按规划进行,注意控制建设规模以及建设项目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方面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充分体现地方特色,防止风景名胜区“城镇化”和“人工化”。
二、理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强化职能,实行科学管理。当前我省风景名胜事业突出的问题是体制未理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严重,影响风景名胜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解决好归口管理问题,以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照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议由所在地政府在风景名胜区设立管理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省建设厅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