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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5月30日 吉政发〔1994〕1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治理整顿乱收费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在吉林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目录中确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收取范围、标准、免征范围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收取的项目包括:城市供水、供气、公交、市政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城市环卫设施,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
  二、收费范围
  (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住宅、工商用房及服务业用房。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的收费范围为:未按规划要求和《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绿化建设的项目。
  (三)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需要由城市供应自来水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业企业及商业、服务业设施等,所增加水量的项目。
  (四)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范围为:在全省城市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和其他建筑项目。
  (五)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全省13个重点人防城市(长春、四平、吉林、公主岭、白城、延吉、辽源、通化、白山、松原、梅河口、图们、敦化)按国家规定应建而不建或暂不能同步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
  (六)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未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户的建设单位。
  (七)教育网点建设费的收费范围为:在我省城市投资建设的除能源、交通、农业、教科文卫、技改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外的所有项目。
  三、收费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城市规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综合预算造价核算征收。长春、吉林按10%征收;除长春、吉林外的地级市(含延吉市)按8%征收,其他城市按5%征收。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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