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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专项用费的使用

  第十—条 专项用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建设和老企业的更新改造项目;
  (二)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补充资金;
  (三)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需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标准图集等补充资金;
  (四)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其推广应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墙改办商有关部门制定);
  (五)墙改主管部门的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专项用费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有偿使用、限期收回、滚动周转、统一管理的原则。
  (二)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专项用费为有偿使用。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的专项用费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实行无偿使用。
  (三)专项用费的有偿使用期限和利率:
  1.用于新型项目的专项用费的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其年利率可比国家同期基建贷款利率优惠30%;
  2.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用费的贷款期限为1至3年,其年利率可比国家同期技改贷款利率优惠40%;
  3.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中有偿使用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其年利率可比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优惠50%。
  (四)专项用费的有偿使用费,全部计入专项用费总额,滚动周转。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专项用费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申请使用专项用费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使用专项用费的项目属于基建和技改项目的,要按程序经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
  3.有偿使用专项用费的单位,除必须具有偿还能力外,还必须由具有偿还能力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做经济担保;
  4.用款单位的自筹资金要占总投资额的30%以上。
  (二)市、州城区内(不含所辖县)申请使用专项用费的基建和技改项目,要先按现行的审批程序经过有关部门论证和批准后,用款单位再向市、州、墙改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部门的论证及审批材料(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用款的担保材料。用款额度在30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州墙改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财政专户拨款并报省墙改办备案;用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墙改主管部门和市、州财政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墙改办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后(有关材料要一并上报),市、州财政再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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