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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
 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23日 吉政办发〔1996〕4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对于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土地部门要将代收的专项费用等有关事宜移交同级墙改主管部门,并办理好移交手续,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吉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精神,深入贯彻“保护土地”、“节约能源”、“充分利用工业废料、保护环境”三项基本国策,加大限制毁田烧砖政策的调控力度,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保温、隔热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和节能建筑工作步伐,确保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筒称专项用费)及时收缴,合理使用,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墙体材料改革工作由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领导,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墙改办)负责具体工作。
  省墙改办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墙体材料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
  (二)负责墙体材料改革整个系统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墙体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负责组织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编制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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