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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非机动车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手中不准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
  (七)城区骑自行车不准带人,托带学令前儿童只限一人; 
  (八)驾驶人力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章 停放、装载

  第二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商场、市场、机关办公楼、住宅小区等建筑物的,必须预留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同时设计、建设与主体设施规模相匹配的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存车棚。
  新建、改建商场、市场、机关办公楼、住宅小区的设计规划,没按规定预留非机动车停车场或存车棚场地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参与规划部门组织的规划审批和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的峻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要街路两侧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门前车辆停放秩序。并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置车辆停放架,指定人员负责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街路两侧停车架上。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重量不准超过五十公斤。
  (二)人力三轮车、手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重量不准超过五百公斤。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载重量不准超过二千公斤。
  (四)两车不准共载一物。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机关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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