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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管理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一)擅自扩大收购范围,非法收购废旧有色金属和器材的;
  (二)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登记、不审查、不记录销售人身份证和物品来源的;
  (三)发现可疑人可疑物不立即向安全机关报告的;
  (四)拒绝向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如实提供案件线索情况或证词、证物的。
  第十一条 违反公共场所治安安全防范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危害大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一)礼堂、俱乐部、招待所、职工医院(卫生所)、集体宿舍、教学楼、图书馆、文化(游艺)室、舞厅、旅馆、宾馆、食堂、浴池、更衣室、存车处等部位和场所不符全治安安全防范规定,经指出后不按期整改的;
  (二)单位内部组织大型群众性集会、娱乐活动,事先不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学生集体宿舍管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治安安全管理制度或失于职守的;
  (四)对公共场所管理不力,使违法犯罪分子得以藏身的;
  (五)发现违法犯罪活动或可疑情况不及时向公安保卫部门报告的;
  (六)因违反治安安全防范规定而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二条 违反门卫、值班、巡逻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经教育后不认真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四)、(五)项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后果重大的,从重处以二百元以内罚款:
  (一)门卫、更夫、巡逻人员迟到、早退或在班前、班上喝酒或在班上睡觉,搞娱乐活动的;
  (二)私自找人替班或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进行巡逻检查的;
  (三)门卫或他人不严格执行出入、会客登记、查验制度的;
  (四)发现可疑或重大情况不工作、不报告的;
  (五)因失职而发生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1、不按规定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的;
  2、要害部位和一级重点防范部位、场所不按要求设置消防器材、安全防护设施和安装技术报警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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