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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管理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2、擅自将枪支、弹药转借、转让他人的;
  3、私自在枪库、弹药库会客或留宿他人的;
  4、因不执行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而发生枪、弹被盗或丢失的。
  第七条 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元素、病菌等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有第(四)(五)项情况之一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一)生产、购销、运输、销毁危险品不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制度的;
  (二)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不严格执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等有关规定或不执行收、发、领、运登记手续,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清理的;
  (三)存放危险品的库房(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四)擅自在存放危险品的库房(房间)吸烟或动用明火的;
  (五)因违反有关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被盗、丢失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第八条 违反文物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二)项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三)、(四)项情况之一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一)存放省和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库房、展厅,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或无专人看护的;
  (二)不严格执行文物出土、收购、运输、鉴定、保存、使用、展出销售、调拨等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擅自向他人透露文物名称、级别和具体收藏部位的;
  (四)因违反文物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文物被盗、丢失和损毁的。
  第九条 违反珍贵、机密档案资料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况之一的,经指出后仍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四)项情况的,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一)不执行专库、专柜保管或专人管理规定的;
  (二)库房(柜)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三)不严格执行取送、保管、借阅、使用、清点、销毁审批手续或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失、泄密事件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废品收购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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