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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管理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4、私自在金库、守库室会客或留宿他人的;
  5、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被人骗取支票、提货、发货单据、货物出门证及其它凭证的;
  6、因不执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刑事案件的。
  第五条 对违反重要物资、贵重设备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1、重要、大型仓库(露天库)、货场、料场等没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没配备人员值班、巡逻看护的;
  2、对进出重要仓库、货场、料场人员、车辆不执行登记、检查制度的;
  3、仓库保管人员下班后或因故离开库房而不关窗、锁门、切断电源的;
  4、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库房或携带火种进入库房的;
  5、使用、保管重要物资、贵重设备器材不执行收、发、领、退制度的;
  6、经销、存放金银首饰、珠宝玉器、名贵字画和其它小型珍贵物品的营业室和库(柜)房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1、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制成品未存入安全牢固的专库、专柜或不执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的;
  2、对生产中使用稀有贵重金属及其废旧品,可回收的废渣废液未按规定保管、处理的;
  3、施工(安装)机具,收工时不入库又无人看管的;
  4、保管、使用贵重仪器、设备和高档商(物)品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5、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刑事案件的。
  第六条 对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1、不按规定佩带枪支的;
  2、不严格执行枪支和弹药发、退登记手续的;
  3、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房(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存放枪支、弹药的库房不按规定设置专人值班或看护人员擅自脱离岗位的;
  5、对库存枪支弹药不按规定登记、清点或发现缺少不立即报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1、集中存放的枪支未按规定实行分解保管或枪弹同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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