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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管理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治安保卫管理经济处罚实施细则
 (1990年5月10日)

  第一条 根据《吉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违反治安保卫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济处罚。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据本细则对单位内部违反治安保卫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现金、有价证券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十元到五十元罚款:
  1、财会部门库存现金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的;
  2、财务人员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不关闭门窗的;
  3、销售、兑换有价证券人员不按规定存放证券和现金的;
  4、将数额五十元以上的私人(包括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学生)现金和有价证券放存在单位内部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1、支票和财务印章未分开保管或预先在空白支票上加盖印章的;
  2、国家和集体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未存放在保险柜内的;
  3、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保险柜锁后不销号或未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或将钥匙交给他人代管的;
  4、取送现金未使用报警安全包或少于二人或应由男同志陪护而未陪护的;
  5、非财会部门滞留五百元以上临时款项过夜未送交指定部门保管的;
  6、金库或财务部门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的房间装置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或有关负责人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1、取送万元以上巨款未派专车或无保卫干部陪护或有关人员中途到其它场所逗留的;
  2、财会部门因特殊原因超限额滞留千元以上现金过夜,不向领导报告,不派专人看护,不落实防范措施的;
  3、法定存放大宗现金的部门违反现金安全管理规定,经指出后不按期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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