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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保险公司关于对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方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22日)废止(原因: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通知 长府发(2000)45号取代)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保险公司关于
 对企事业单位防火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方案
 (1986年4月25日 长府〔1986〕75号)


  防火工作实行承包,是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顺利进行的一条重要措施。经过一九八五年一年的试点,已经取得明显效果。根据全国第四次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落实消防保卫重点单位“十项指标”的验收标准》,今年我市防火工作仍然实行逐级承包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和各项防范措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承包落围和对象
  凡属企事业单位,均可实行承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科(处)长和防火干部为承包对象。
  二、承包形式和内容
  (一)防火承包要签订合同。市县、区公安局和同级保险公司为甲方,实行承包的企事业单位为乙方。
  (二)甲乙双方于一九八六年五月末签订完防火承包合同,明年五月末总结兑现。
  (三)各企事业单位内部都要结合各种经济责任制,逐级落实防火“包”、“保”责任制。
  (四)承包内容:火警、火灾事故和落实“十项标准”的验收标准。
  三、奖励、扣款条件和金额
  (一)凡乙方单位在合同期内无火警、火灾事故,按“十项标准”验收重点单位全年平均九十五分以上,一般单位九十分以上,每个承包对象奖一百元。
  (二)乙方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对每个承包对象减发奖金或扣个人款,凡构成扣款的取消全部奖金。
  1、每发生一起火警减发十元;超过三起后,每起减发二十元。
  2、发生一起千元以下火灾的,减发三十元,两起的减发八十元,再发生每起扣个人款十元。
  3、发生一起千元至五千元以下火灾的,减发七十元,再发生每起扣个人款二十元。
  4、发生一起五千元至万元以下火灾的,取消全部奖金。再发生每起扣个人款三十元。
  5、每发生一起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下火灾的,扣个人款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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