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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一)化学药品、烟火药,半成品、成品,必须根据性质分类并分库存放。性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二)库房内堆垛之间、堆垛与墙壁之间应留出必要的通道。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2米。垛底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3米。
  堆垛高度:烟火药不得超过1米;半成品不得超过1.5米;箱装成品不得超过2米。堆垛宽度不得超过高度,长度不得超过5米。
  大型专用成品库,按危险物品储存规定执行。
  (三)烟花爆竹不得在库内包装、开箱。严禁在库内使用铁制工具。任何人不得穿带铁掌钉鞋进入库内。
  (四)库内不得设办公室和住人、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五)库区内严禁一切火源。库内不得装设照明设备和其他普通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 临时经销烟花爆竹的,可设临时专用库房。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库存不得超过规定限量。
  第二十条 严禁烟花爆竹露天堆放。

第四章 烟花爆竹的运输

  第二十一条 烟花爆竹的运输单位必须持有《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
  本市运输烟花爆竹的,运输单位凭主管保卫部门批准书,到各县(区)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跨地区、省、市运输烟花爆竹的,需到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办理《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烟花爆竹必须专车运输。运输人员必须懂得烟花爆竹安全常识。
  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运输和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拖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烟花爆竹的销售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的销售实行《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制度。销售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需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办理《销售烟花爆竹许可证》。乡镇以下单位由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长春市内各零售单位由所在地区防火科办理,各批发单位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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