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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3、汽枪射击、弓箭射箭活动,要在室内进行。枪支子弹、弓箭不准转卖、转让,更不准携出场外,随意鸣放或射击其它目标。
  (七)音乐酒吧
  音乐酒吧不准跳舞,只可欣赏情调健康的音乐、歌曲。发现酗酒者要劝其退场。
  第十九条 凡进入公共娱乐场所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购票、入场和退场,不准堵塞出入口和通道。严禁倒卖入场票券。
  (二)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及其他有碍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物品带入场内。
  (三)禁止在场内怪叫喧闹,任意串座,向演出、比赛场地投掷物品,进入演出、比赛场地和工作场地以及进行及其它妨碍演出和比赛的活动。
  (四)在公园、游览区、渡口或供游玩的水面上活动时,要注意遵守该场所的安全规定,不准放牧、打鸟、挑逗动物。
  (五)严禁漫骂或殴打演员、运动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
  (六)严禁聚众滋事、打架斗殴,调戏、污辱妇女,不准出现有伤风化的行为;禁止各种赌博活动。
  (七)不准污损公共娱乐场所的公共设施和名胜古迹。
  (八)遇有非常情况时,应听从场内工作人员指挥,需紧急退场时,要文明礼让,安全疏散。
  (九)要严格遵守公共娱乐场所的规章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对单位领导或有关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单位可并处限期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开办的场所或举办的活动,对单位予以警告、停业整顿、查封或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无证营业的一律取缔,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视情节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直至查封。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各项之一的,对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超员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出售酒类或含酒精饮料的舞厅,处以当月营业额的20-30%罚款,并停业限期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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