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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电影放映室(包括卷片室)、灯光操作室、布景储藏室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一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撩望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十四条 电气设置、防火墙及各部建筑耐火等级要求,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指标。
  第十五条 各场所要设有完备的消防器材,保证性能良好,随时可以启用。
  第十六条 凡夜间有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要设置应急的照明设备。

第四章 营业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设有座排号的,实行对号入座,不准超员,不准加活凳。其它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超过公安机关规定的定员标准。定员八十人以上的场所座席要固定。
  (二)要有广播宣传设备,进行广播宣传。
  (三)疏散通道要保证畅通,不准在出入口内外和通道内停放各种车辆和其它物品。
  (四)在营业期间,疏散门和安全门(太平门)要指定专人管理,不准上锁或上铁栓,遇有防空、爆炸、火灾、疾风暴雨等紧急情况,工作人员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需要撤离场地的,要组织群众安全疏散。
  (五)场内工作人员要佩带统一标志,认真负责,及时引导观众入座,通道上不准站人,舞台、赛场内严禁无关人员出入,维护好场内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制止,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室内组织的演出,场次间隔不得少于二十分钟。每次散场后要及时清场,消除不安全隐患。
  (七)各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表演所需的道具枪支及其它危险物品,须有专人保管,严防丢失或发生事故。
  (八)有定员的场所,不准发放、赠送不定时、不定场次的票证。
  (九)营业期间严禁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进入场所。
  第十八条 以下场所遵守如下规定:
  (一)游泳池(馆)
  1、游泳池的定员为每四平方米水池面积一人。
  2、配备定员人数3%的专职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发现溺水者积极抢救。
  3、要适时换水、消毒,保持水质清洁。池壁、跳台要经常清洗,不准存有藻类、台藓及其它污垢,深水区要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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