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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8年4月6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暂住人口户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育龄人口应当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
  2、将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省内跨地区(含长春市所辖县(市)人口及双阳区农业人口)进入我市南关、宽城、朝阳、二道、绿园区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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