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13日 吉政发(1998)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省公安厅1998年10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一)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具体办理手续是:由申报人凭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结婚证明、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到新生儿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二)对过去出生的人口长期以来未落户或已经随母落户、现又要求在城镇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口(年龄未满18周岁),允许其随父落户,但应优先解决学龄前儿童随父落户问题。对其中需要办理农转非户口的,应在计划指标内加以解决。具体办理手续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由申报人向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申请落户审批表》,公安派出所对出生人口未落户的要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对出生人口已经落户的,公安派出所上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批。
(三)卫生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强化服务意识,简化手续,保证每个活产婴儿都能及时领到《出生医学证明》。
二、进一步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一)解除“非农业户口”夫妻互投的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投靠人如系“非农业户口”并已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镇居住的无工作单位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允许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镇落户。具体办理手续是:由申报人凭原户口所在地户口和粮食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等合法有效证件,向拟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如实填写《非农业人口申请落户审批表》,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二)放宽办理夫妻互投“农转非”户口的政策,取消过去的年龄40岁和工龄20年的条件限制。长春、吉林两市夫妻互投办理“农转非”户口应严格掌握结婚后并在城市居住满3年、其他城市应掌握结婚并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满2年的条件。审批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