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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六十条 新储罐以及复检合格的储罐的置换宜有体、水或抽真空法进行。钢瓶应采用抽真空法进行抽空。
  第六十一条 总储量小于400立方米的储配站不得同时进行装卸和充装作业。
  第六十二条 储配站内夜间应有专人值班,所用的手电筒应为防爆型。
  第六十三条 储配站内检修液化石油气容器、设备、管线、附件等所使用的工具应为不发火花工具。
  第六十四条 残液回收装置的倒残液架和运送气瓶的推车均应采取防止碰撞发生花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 凡进入储罐区、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化纤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饰物和带钉子的鞋。从事充气、检修和残液回收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
  第六十六条 站内的消防设施与各种灭火器材应定期检查、更换,确保灭火器材的可靠性。
  第六十七条 储配站内应设有直拨的通讯设备,确保发生火警时能及时报警。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凡总储量超过400立方米的储配站,而且具有市、州、行署以上监督机构批准计量、标定和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安装的单位,经省建设、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方准自行检修。总储量小于400立方米的储配站由省劳动安全监督机构委托的检修中心承担。每年三月、十一月按本规定的内容进行检修并向各监督机构写出检修报告。
  第六十九条 外省或途经省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各种车辆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各储配站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站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报当地建设(公用)、劳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十一条 违反规定的行为,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外,有关监督部门可责令停止经营、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除第二章外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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