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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3、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1.5级,盘面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压力表极限刻度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 ̄2倍,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加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并有开放标记。在最高工作压力处应划有红线标志。
  4、容器排污管下部应装有两支截止阀,并在阀下加设长度不小于500毫米长的排污管。
  5、安全阀、压力表的铅封均应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条 二类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修理和改造由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定点单位承担。材质宜采用容器钢和锅炉钢,严禁使用A3钢和沸腾钢。
  第三十条 稳压罐、油气分离器应装有精度不低2.5级的压力表,在其底部应设有排污阀,定期排污并引出室外排放。
  第三十一条 当储罐超过两个时,储罐间应设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管的管径不应小于50毫米。
  第三十二条 汽车、铁路槽车的储槽和残液罐不准兼做储罐。
  第三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的液相管应涂银灰色;气相管应涂黄色;氮气管应涂黑色,蒸气管应涂红色,水管应涂绿色。
  第三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阀门、附件的材质应选用钢或铸钢件。
  第三十五条 封闭的液化石油气液体高点管段上,应设置管道安全阀,低点管段应设置排污阀。
  第三十六条 液相管道内流速,泵入口管段不应大于1.2米/秒,出口管道不应大于4米/秒,气相管道内流速不应大于8米/秒。

第四章 钢瓶

  第三十七条 钢瓶的设计、制造和验收,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颁发的GB5842-86《液化石油气钢瓶》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户购置的钢瓶应为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工厂生产的钢瓶。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行署劳动局应根据需要设立钢瓶(储罐)检验机构,负责本地钢瓶(储罐)的检验。检验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证书。每批钢瓶(储罐)者要建立检验使用档案。
  第四十条 应严格遵守钢瓶定期检验制度,新钢瓶使用五年后要进行检验,十年后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发现有严重损伤及腐蚀现象,要随时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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