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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章 容器、管线及其安全附件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应由国家或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和制造,不得购买无《质量监督检查合格证》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容器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领取《使用证》和《储罐登记簿》后方可使用。
  新购容器的检验范围:
  1、制造厂资格审查;
  2、总图及主要受压部件图;
  3、设计计算书;
  4、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5、容器外观质量检查;
  6、认为有必要检查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固定式容器与管线安装完后,应按本规定第六条和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安装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GBJ501 ̄85《石油化工剧毒、可燃、易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程》验收。
  第二十六条 容器的检验应由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承担,未经认可的单位检验无效。承担容器检验的单位,应将容器的检验情况写结结论性意见,装入容器档案,并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容器的修理、改造一般应由原制造单位承担,如有困难也可委托其它三类容器制造单位承担,并报市、州、行署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容器必须有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截止阀、排污阀等安全附件。
  上述安全附件必须由市、州、行署级主管部门定点的单位生产,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在使用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维护和定期校验,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各种计量仪表校验和维修应由资格的单位承担,每年校验一次。槽车压力表至少半年校验一次。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校验和维修。
  第二十八条 固定式容器安全附件的选用和案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阀应选用弹簧封闭全启式安全阀,垂直安装在容器最高位置,为了便于检修;在容器与安全阀之间应装有同样口径的截止阀,截止阀在正常情况下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加铅封。放散管口应装防雨设施。
  2、液面计不应有盲区,应经常保持清结,在允许液位的最高处应有红线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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