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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30日)废止

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4月21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五十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上简称“四技”的管理)。
  第三条 技术市场管理应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技术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税务、财政、银行、审计、劳动、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技术市场管理处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批、管理技术贸易机构,核发《技术贸易许可证》;
  (三)认定、登记技术合同;
  (四)审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奖酬金;
  (五)统计、分析技术市场的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指导技术贸易活动;
  (七)培训、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八)组织技术市场工作奖励的评审、表彰;
  (九)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法人、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均可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技术贸易必须遵循平等自愿、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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