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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失效]

  (三)各县(市、区)直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向县(市、区)科委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鉴定审批表,经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科委鉴定预审,市科委委托有关部门主持鉴定。
  (四)国、省营企事业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鉴定审批表,经审查同意后,由市科委组织鉴定。
  第六条 申报省、国家级科技成果鉴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直各部门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由各部门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鉴定审批表,经市科委预审同意后,报省科委或国家科委批准并组织鉴定。
  (二)各县(市、区)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由县(市、区)科委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鉴定审批表,经市科委预审同意后,报省科委或国家科委批准并组织鉴定。
  (三)国、省营企事业单位申报省、国家科技成果鉴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主持鉴定单位,必须组成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至十三人。其中成员须有三分之二是《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名册》内的专家,成果完成单位的人数不得超过鉴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参加成果研究的人员不得参加成果的鉴定。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实行鉴定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审议制度。成果鉴定后,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委员必须在鉴定证书上签字。
  第九条 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应用研究理论成果鉴定以下内容:
  (一)成果的目的意义,发表后被引用的情况。
  (二)成果的论点、论据、有关数据。
  (三)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创新点以及达到的实际水平。
  (四)应用研究理论成果还要鉴定其应用后的效益情况。
  第十条 应用技术成果鉴定以下内容:
  (一)计划任务(合同)规定指标完成情况。
  (二)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和应用价值。
  (三)实践的效果、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四)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软科学成果鉴定以下内容:
  (一)成果的数据和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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