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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行政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30日)废止

吉林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1990年5月26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四号)

  第一条 为搞好科技成果鉴定,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和应用研究理论成果。
  (二)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消化、吸收、推广国内外新技术等应用技术成果。
  (三)在决策和管理中,对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统管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审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编制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名册;审批、公布科技成果。
  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预审和主持鉴定工作。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县(市、区)的科技成果鉴定预审工作。
  各国、省营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预审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一)课题任务全部完成,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基础研究理论成果在省、国家、国际的专业、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并得到学术界公认。
  (三)应用研究理论成果除在省、国家、国际的专业、学术刊物或会议上公开发表并得到学术界公认外,还应有经实践检验的效果和分析报告。
  (四)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包括中间试验和工业性实验),证明其成熟,并具备推广、应用条件。
  (五)软科学成果经过实践证明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申报市级科技成果鉴定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直各部门向市科委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鉴定审批表,经市科委审查同意后,由市科委组织鉴定。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填写申请鉴定审批表,经市科委同意后,由市科委委托有关部门主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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