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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科技立市”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放活科技人员 促进人才流动

  九、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在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承包、租赁、领办、创办全民和集体企业、乡村街委企业或自办、合办各类科技开发、咨询服务、高技术产业、技术贸易机构;兴办与国外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到农村开发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矿产业等,其工资、奖金等生活福利待遇,不受原单位规定限制,具体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
  十、外地和驻长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应聘调入我市工业企业的急需短缺科技人员,家属随迁的,由调入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住房,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安家补助费,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农转非”,并安排子女就业,照顾子女就近上学。调入人员已分配新住房的,应将原住房交还调离单位。我市工业企业根据本单位需要所接受的研究生给予不低于800元,大专、本科毕业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接收单位支付。
  十一、调入乡村街委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各类人员,原所有制身份不变,城镇户口和粮食关系不转;其行政、工资关系和人事、技术档案由调入单位所在的县(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占编制;工资双方议定,并同时享受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待遇。科技人员在乡村街委企业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家属是农村户口的可“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应聘或自愿到乡村街委企业工作,取消见习期,定级标准工资记入档案,工资福利待遇等双方议定,并享受国家统一调资待遇。到乡村工作的,户口落在城镇。
  十二、凡电大、函大、业大、夜大、职大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到各县、郊区乡村企业工作,其城市户口、粮食关系不转,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商定,试用一年,经考试合格,优先录用为干部,服务五年后可以流动。
  十三、外地科技人员辞职、离职到我市全民、集体和乡村街委企业工作,可以登记户口,重新评定工资,重新办理行政关系,重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十四、科技人员停薪留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签订合同。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占编制,单位工资总额不减,工龄连续计算,在国家普调工资、单位分配住房时与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停薪留职人员应按月或年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数额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额。到郊区和各县的乡村企业免交劳动保险金。停薪留职期间医药费、生活福利待遇等均由所到单位负担。因病死亡者,其一切善后事宜由原单位负责;因公伤亡者,除医疗、护理等费用由所到单位负责外,抚恤费等善后事宜由原单位负责。停薪留职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允许超编,恢复原待遇。需要继续停薪留职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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