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所需表格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核拨,培训、办公、会议等其他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五、清查验收的标准。通过资产清查,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达到:
(一)对全部资产进行了清查核实,家底清楚;
(二)建立健全了账卡,帐外资产全部入帐,做到了帐实相符;
(三)摸清了闲置固定资产数量及类别,制定了处理利用规划;
(四)掌握了所属集体单位占用国有资产情况,制定了管理措施;
(五)认真进行了资产运营效益分析,找出了资产运营、管理上的差距;
(六)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拟定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对各项管理基础工作较好,领导重视,清查工作认真,达到了上述验收标准的单位,可由各地、各部门给予表彰或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未达到上述验收标准,走过场,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完成清查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限期重新组织清查;对情节严重的,要追查部门和单位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责任。
六、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把清查工作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组织由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计经委、统计、银行、物资、税务、审计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加强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局(未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在财政部门),由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负责具体的组织和日常工作。省直各部门也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一个处(室)具体抓好这项工作。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组成由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及领导参加的清查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登记造册。清查中要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帐物相符,家底清楚。对帐实不符,家底不清的,要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前清后乱。资产清查之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适时地进行产权登记工作,使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
各地、各部门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这次全面资产清查,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办法。省资产清查办公室在重点抓好省直的同时,要及时对市、地、州工作进行指导。各市、地、州要在抓好本级的同时,负责指导全地区及分析、汇总工作。清查结束时,省直各部门和市、地、州要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加强和改善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总结报告,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汇总后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