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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集中所属单位用于发展生产的各种专项资金;
  8、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建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积累的资金;
  9、在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和专用基金中,国家按照出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
  10、用于修建公益设施的捐款;
  11、其他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的:
  1、国家的各种投资和拨款;
  2、经国家批准用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税金或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主管部门无偿用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各种专项资金;
  4、其他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金。 
  除上述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外,企业占用国家接收或没收的资产,企业接收国外客商馈赠的资产,在吉林省境内的无主资产,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归个人、集体或公民、法人所有的资产,也均属于国有资产。
  三、清查的内容和重点。这次清查的内容包括,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一九九0年底以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和各种债权。清查的重点是搞清固定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通过资产清查,核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根据资产存量、分布、结构、效益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为地方和行业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决策科学依据。同时,要摸清帐外资产、闲置资产和被所属集体单位占用资产的情况。清查中发现的帐外资产,要按《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作价,计入帐内。没有设帐的单位,要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帐卡,将清查核实后的全部资产入帐。清查出的闲置资产,要按《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闲置固定资产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制订出闲置资产处理和利用规划。清查出的盘盈(亏)资产以及资产损失,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
  四、清查的步骤、时间和方法。各市、地、州的清查工作分两步走:上半年选择一个资产较多的县(市)进行全面试点,取得经验后下半年在本地区全面铺开,十一月底以前结束。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除粮食企业委托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清查外,均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从三月份开始清查,六月底以前结束。在开展国有资产清查之前,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要组织省直部门和各市、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清查工作前,也要对参加清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政策,掌握清查的内容和方法。
  这次清查采取自查、互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首先由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自已清查核实,自查结束后将清查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然后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互查;最后由清查主管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本级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和组织验收,抽查面不得少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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