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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991年3月14日 吉政办发〔1991〕10号)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要求,今年要在全省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查国有资产工作。通过清查,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全面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分布、结构、管理及运营效益等方面情况,强化国有资产管理,逐步理顺产权关系,为完善下一轮承包创造有利条件,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为“八、五”期间开展清产核资进行必要的准备,为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组织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国有资产实施正规化管理创造条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清查的范围: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工业、交通、商业、粮食、外贸、金融、旅游、物资、供销以及农林水利、劳改劳教、华侨、文教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家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占有的国有资产。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情况,也要按照清查的要求进行摸底调查。
  二、国有资产的界定。国有资产界定问题政策性较强,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家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按下列原则掌握。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或由国家资金投入、资产收益、接受馈赠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具体指由下列资金形成的资产:
  (一)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国家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的:
  1、国家的各种投资和拨款,包括国家运用国内外债务收入进行的投资;
  2、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经国家批准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税金;
  4、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5、按照国家规定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用基金;
  6、金融机构、投资公司、财政部门用财政拔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信用周转金和其他经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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