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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文件的通知

  (一)对生产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如煤炭、石油、钢材、有色金属等能源、原材料企业,其超储积压的产品,由物资和商业部门收购一部分,也可有计划地组织出口一部分。对收购积压产品,银行要在贷款上予以扶持。贷款逾期时,由工商企业提出处理积压产(商)品计划,银行可实行计息、不加息的优惠政策。收购部门储备的积压产品,在市场畅销时,允许将储备费用和贷款利息加进去作价销售。销售积压产品亏损时,税务部门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对按合同生产因用户无款提货等原因而造成积压的产品,定货合同期满后,允许企业转为计划外自销,执行计划外产品价格。有关部门要结合清理“三角债”,帮助其盘活资金。
  (三)对仍在继续生产质次价高、严重积压产品和产品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提出意见,由当地政府批准,责令其限期整顿;整顿无效的,限供能源、原材料和运力,限发银行贷款;仍未有转机的,则采取停供、停发措施。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可对其滞销产品采取停供、停发措施。对于停供、限供的能源、原材料和运力,以及停发、限发的贷款,要重点用于支持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
  (四)对产品积压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近期扭亏无望的企业,除采取停供、停发措施外,可采取联合或兼并措施,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对亏损严重、补贴已超过停产维护费和职工工资费用的,要进行停产整顿,以减轻财政负担。停产整顿期间可适当减发职工工资。停产整顿期间,企业要集中力量抓销售、抓回款、抓技术改造、抓新产品开发和多种经营,对部分富余人员可集中进行培训。停产整顿无效的,按《破产法》处理。
  (五)对仍在继续生产国家产业政策严格限制生产或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并造成严重亏损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关停。
  六、积极稳妥地搞好关、停企业的试点工作。对这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态度要坚决,行动要积极。要根据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分类排队,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关停范围的企业,分三部实施:第一步亮“黄牌”警告;第二步,采取限供、停供或限发、停发措施进行整顿;第三步,对整顿无效的宣布关、停。省里将在近期内选择十个左右的企业,进行关停试点。各地区和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选择二、三个企业进行试点。
  七、建立目标责任制,尽快实施严控企业生产积压产品的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大力压缩产成品库存。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份开始,以八月份为基数,每月库存压缩10%,到年底累计压缩40%,千方百计完成省委年初确定的压缩产成品库存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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