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严格控制
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文件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 吉政发〔1991〕44号)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企业制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国发〔1991〕3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销定产的原则,制止继续盲目生产积压产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坚持按市场导向和以销定产的原则,组织好工业生产;对继续盲目生产积压产品的企业,要严格加以制止,不允许边生产、边积压、边亏损。
二、大力调整产品结构,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工业企业,要认真抓好已投产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投产、达产工作,促进产品上水平,上档次,增效益。要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增产名优产品、短线产品。要做到扶畅、抑滞、促新、创优,搞好产品结构的适应性和开发性调整。
三、积极处理积压产品,努力降低产品库存。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工业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有关扩大销售的规定,用足、用活、用好各项政策。下半年,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要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地产品销售活动,积极处理积压产品,有关部门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到市场摆摊销售积压产品的,可免交营业税、占道费、市场和卫生管理费。
四、摸清底数,掌握生产积压产品企业的控制范围。按国家院通知规定,对生产积压产品企业的控制范围是:
(一)产品质次价高,已严重积压,仍在继续生产的企业;
(二)产品不适销对路,产大于销且库存过大的企业;
(三)由于产品积压造成严重经营性亏损,近期扭亏无望的企业;
(四)生产性能落后或已明令淘汰产品的企业。对轻工纺织和一般机械加工行业的上述各类企业,更要严加控制。
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力量,调查摸底,根据以上四个方面的控制范围,进行分类排队,统计出各类企业的单位数和积压产品的种类,并于八月底前将摸底情况报省计经委进行汇总。
五、区分生产积压产品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