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通过多种途径投入企业的按照现行会计科目分别反映的国家固定基金、企业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国拨特准储备资金、企业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不含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和专用拨款等的总和。
二、企业间国有资产流动的方式,可采取企业间联营、股份经营、租赁、兼并、拍卖、出售、抵押、划转、合并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多种形式。产权的处理形式根据国有资产流动的方式而定。
三、国有资产流动的具体审批程序。属于有偿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立项,应由被兼并方或被拍卖方企业提出申请报告,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审定;
(二)评估与作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同意的立项,应向评估事务所下达《评估委托书》,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三)审核与批准,转让对象与价格确定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下达《资产转让审批单》或批准文件。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按吉改联发(1989)3号文精神,要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企业间国有资产流动,凡涉及隶属关系变更必须按吉改联字(1990)11号《关于变更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关系的审批办法的通知》,由省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五、企业间国有资产流动,必须按统一要求,对财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进行全面、彻底清查核实。清查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债权债务、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要做到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真正弄清“家底”。
六、企业国有资产流动可以采取有偿转让,也可以实行划转的办法。调整形式应从实际出发,不强求一致。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资产流动,属同一财政级次的企业可采取无偿划转、承担债务、利益补偿、股份制等形式;对不同财政级次的也可采取利益补偿、承担债务、股份制、无偿划转等形式,但无偿划转必须要调整双方所有者的利益。
对不同所有制企业间、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企业间,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的办法或股份制的办法,有偿转让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无偿转让的企业只进行资产清查,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七、企业间国有资产流动,应该进行评估的,须按《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被兼并企业有偿转让的“底价”,要以经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经与兼并双方协商同意后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八、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净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解缴国库,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由财政部门组织入库,列入专门帐户,纳入预算管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净收入按产权归属比例分别归不同所有者。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视同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