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要积极开展设备租赁、委托和代理等业务,促进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新配置,帮助企业融通资金,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
五、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银行要参与企业清产核资。凡是采取租赁、兼并、划转、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等形式进行组织结构调整的,各开户银行都要掌握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欠银行贷款由新的经营者承担,并重新订立借款合同。防止出现资产转移,债务挂帐,无人负责的问题。
凡是被兼并、划转、实行股份制的企业,债务要随其产权的变更落实到新企业,并重新立据和确定处理方式,对原企业亏损占用的贷款应适当延长还期,计息不加息。
凡是关停的企业,银行要会同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届时银行贷款可以停息。
企业无论采取哪种形式进行重新组合,只有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落实以后,银行才能予以开户和发生新贷款。
六、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要结合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进一步核查和落实企业的流动资金损失。对被包(租)的企业要把资金损失处理计划纳入承包方案之中,落实到承包者;被兼并、划转、拍卖的企业的资金损失要落实到主体企业,并做出处理计划,在处理期间银行不加收利息。
七、实事求是地确定企业信誉等级。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要随着企业核算形式的变化重新确定企业的信誉等级。凡是被兼并、划转、拍卖并与主体企业统一核算的或紧密联合的,信誉等级随其主体企业而定,适当增加主体企业的贷款额度。不实行统一核算的成员的信誉等级按紧密程度分别确定。
八、要方便重组企业的开户和结算。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以后,凡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其开户关系不变。被兼并、划转的企业与其主体企业统一核算,凡是在同埠的,应由其主体厂统一开户,办理结算及存贷款业务,外埠跨地区的由其主体厂在当地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办理结算及存贷款业务;附属厂可在所在地银行开立辅助帐户,办理结算业务。银行要防止企业多头建户、多头贷款。
九、加强银行间的资金融通,支持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在企业兼并、划转、股份制、组建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因企业资产的转移或隶属关系变更,必然带来存贷款和结算关系的变动,各专业银行应给予支持。
大型企业集团,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集团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融通。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之间属于跨地区的资金融通,银行应给予划转。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人民银行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有关国有资产流动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国有资产流动的问题,做出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