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九、对经济联合组织引进省外先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被评为部优质以上的,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一至二年的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
  十、要积极鼓励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含大专院校)联合。采用科研单位提供技术所生产的产品,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十一、对长期亏损的国营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当年盈利全部留给企业,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亏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为了促进其扭亏为盈,凡参加联合后所分得的利润,可允许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抵补后的净利润不超过3万元的,可免征当年所得税。
  十二、凡联合生产出口创汇机电产品的企业,可从创汇奖励基金中多发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这部分奖金不征收奖金税。
  十三、企业重组后,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变。
  十四、企业重组后,对缴纳陈欠税款确有困难,又符合减免条件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予以豁免。
  十五、凡通过企业包(租)企业、企业兼并、建立企业集团、划转、拍卖等形式重组的企业,其开发的新产品,虽未列入国家和省新产品试制计划,只要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更新换代产品、适销对路产品、民族特需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暂纳税有困难的,亦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税务局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金融问题的规定



  为积极支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按照国家现行的金融政策,做出以下规定:
  一、各级银行要把支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做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研究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按照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二、要继续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和对企业贷款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和行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优势企业的改组和改造,同时,积极筹措资金,支持经改组和调整有所转机的中小型企业发展生产,帮助他们在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过程中渡过难关。
  三、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凡是发生产权关系、隶属关系变更的,要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其原有的资金损失等遗留问题可以采取“新帐老帐分开算”的办法;原有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落实的,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新的合理资金需要,银行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予以支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