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照法定程序,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关闭的国营企业等职工,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要积极调剂安置,确实调剂不了的,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比照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被精简职工对待,给予待业救济。
八、被兼并企业与兼并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的,应执行兼并企业的工资制度。不能行统一核算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劳动部门确定,并逐步创造条件与兼并企业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挂钩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及浮动比例应根据兼并后的具体情况做相应的调整。
九、凡联合生产出口创汇机电产品的企业,所发放的奖金,达到现行征税起征点后,从创汇奖励基金中支付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奖金,这部分奖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奖金税。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劳动厅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税收问题的规定
为了推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现将我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采取补偿贸易方式。由对方提供资金、设备,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应当在交付产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就地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资源税。
三、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纳税。
四、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如果是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应按照国家有关还款规定,归还贷款。
五、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组织中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收调节税。这些企业的原有利润,应继续交纳调节税。
七、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八、凡城市企业与乡镇企业联合的项目,能够做到短期投产,有经济效益,城市企业联合后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参加联合组织的集体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和设备贷款投资的,其分得的利润可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