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把企业集团的发展,纳入行业规划中长期规划,综合考虑生产力布局,进行全面平衡。
五、省计经委积极支持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调整,从计划管理上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对企业集团发展中遇到的跨地区、跨行业的计划和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省计经委积极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沟通和解决。对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新出现的问题,凡涉及计划经济管理方面的变动,根据需要和可能,省计经委将协调有关部门,随时予以调整,以保证企业的优化重组和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
六、凡给大中型企业的倾斜政策,大中型企业集团也应享受。同时,对大型企业集团还要适当放权。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占有主要地位和有发展前途的大型企业集团,可在省实行经济计划单列。
七、停产、半停产企业,亏损、微利企业与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后,要保持大中型骨干企业资信等级一至三年,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五年。不影响主体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不影响企业管理升级。注:此规定由吉林省计经委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劳动工资问题的规定
为了促进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问题,做出以下规定:
一、企业兼并后,劳动工资计划应按兼并后企业的经济性质管理,被兼并企业的劳动工资计划应由兼并企业统一管理。
二、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划转手续。划出划入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原则上按上年年报实际数和当年计划增加数划转,如有特殊情况,由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与企业协调确定。
三、企业实行兼并后,划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集体所有制职工,仍属集体身份,按全民所有制企业计划外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计,因此而增加的计划外用工(不含农民工)予以核认。划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保留全民职工身份,按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统计。
四、企业实行兼并后,要保证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险福利待遇,被兼并企业的离、退休(退职)职工,要由兼并企业接收,并发放离退休(退职)费。
五、企业实行兼并后,职工退休费统筹按兼并企业实行统筹的办法执行。
六、实行兼并后的企业,其编制定员应重新核定,按隶属关系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批,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出现的富余人员,主要通过兼并企业开辟新的生产、服务门路等,进行长期或临时安排,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余缺调剂。经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调剂安置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不改的,可按照《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职工自愿申请停薪留职或自谋职业的,按停薪留职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