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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六、企业可以用于购买其它企业产权的资金,包括企业留用利润、计划内用于投资的银行贷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以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借入的银行贷款和发行的债券应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归还。
  七、进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时,双方要认真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对清理核实的债权债务,应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随企业产权转移给吸收企业,并由有关方面重新签订合同予以确认,吸收企业应及时将流入的资产和移交来的债权债务分别组织入帐,调整有关帐目。对清理核实后,被组合企业再发生组合前的遗留前的债权债务,仍由被组合企业的原所有者负责处理。同时,要追究原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被调整企业已经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办理中止承包、租赁合同手续,作出相应的财务处理。
  九、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如被组合企业已经失去法人资格,应执行吸收方企业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被组合企业仍保留法人资格,在所有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仍执行原企业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如被组合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应按变更后的所有制性质适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如使两级以上财政收支发生增减变化的,应本着公平合理、不挤不让、协商确定的原则,由上一级财政部门协调,可以采取由上级财政部门进行有关指标划转和结算的办法解决,以保证各方企业所在地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省内工业、交通、建筑企业间的组织结构调整。
  注:此规定由吉林省财政厅拟定。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计划和经济管理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现行计划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规定:
  一、对通过联合、兼并、参股控股、划转等形式,实现资产经营一体化的企业和建立的企业集团,计划管理渠道要做相应变动,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能源、物资供应、产品生产计划,以及新产品开发计划,经重新核定后,按企业和集团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或地区下达,直接对一体化的企业和集团实体部分一个户头,并优先支持其改组改造。
  二、对经过批准的较大的企业联合体,计划渠道不变,但为促进其发展,对联合体的主体厂在原材料、能源和资金供应紧张的情况下,要优先安排、积极扶持,以增强其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
  三、对通过兼并、划转、参股控股、组建企业集团的方式,进行改组改造的企业或集团,其中长期技术改造规划,由企业或集团负责组织制定,省计经委和主管厅局要积极支持企业群体改造。属于省管的企业集团或较大的改组改造项目,在规划上报、审批上只对企业或集团一个户头。改造规划经省批准后,规划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以及自筹投资资金来源,仍按现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原则上不准搞规划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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