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1年7月9日 吉政发〔1991〕37号)
省政府同意经省体改委组织协调由省计经委、财政厅、税务局、人民银行、劳动厅、统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经协办、工商银行等部门拟定的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有关财政财务问题的规定
为了积极支持促进全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有关财政财务问题,做出以下规定: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要求,有利于盘活和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优化增量资产,达到规模经济的调整,都要创造条件积极予以支持。要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后的技术改造、设备填平补齐及生产能力配套等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以较少的增量投入,启动较多的存量资产发挥效益。
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凡涉及到企业资产流动时的利益分配及预算缴拨款渠道变化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凡涉及财政、财务问题的,必须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在文本上签字。凡是超过本级财政规定权限的事项,必须事先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企业国有资产流动可以采取有偿转让,也可采取划转的办法。调整的形式应从实际出发,不强求一致。在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的资产流动,属同一财政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或有偿转让的形式;对不同财政级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采取利益补偿、承担债务、股份制、无偿划转等形式,但无偿划转必须要调整双方所有者的利益。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要实行有偿转让的办法或股份制的办法。实行有偿转让一次付款有困难的,经双方商定,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期;采取利益补偿形式的,其补偿期限、数额等问题,由各方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报请政府同意后确定;采取承担债务形式的,允许企业分期偿还,并可适当延长偿还期限。
四、被调整企业经资产评估认定的历史包袱,属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超支挂帐的,经批准可相应冲减评估后的固定资产转让价值;属于流动资产盘亏、削价、报废损失,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冲减评估后的自有流动资金,不敷冲减的,可在实有财产价值中抵扣;属于未弥补超计划亏损、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差额,债权债务的差额,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在确定资产转让底价时,可做为调整实有财产价值的因素给予考虑。对造成资产和呆帐损失的,要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国营企业的产权转让净收入,应及时解缴国库,作为国有资产的技术改造或投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集体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按产权比例归不同所有者。产权归属不清的,视同国有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