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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文件的通知

  十三、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八五”期间继续实行税前还贷政策。对还款能力低,但又要上高技术、新技术产品,有发展前途的老企业,实行财政贴息贷款。省里建立技术改造基金,用于重点技改项目的贴息和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对中央和省政府确定重点支持、技改任务重、还贷能力弱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项目投产后试生产期或还贷期内免交税利,加速还贷。
  十四、把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结合起来。要积极争取利用国外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对利用外资引进、开发的项目,其开发费用可在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列支。新增加的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收汇,允许先还贷后分成。企业可以实行“一厂两制”,选择一条生产线、一个车间与外商办合营企业;也可以整个企业与外商合营。经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可以发行股票,吸收外资入股,试行股份化管理。各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利用外资项目,要由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评估,不准搞多头的重复评估。项目的报批文件,凡手续完备、内容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文件后的十五日内决定批准与否。
  十五、调整现行技改项目审批权限的范围,适当扩大国营大中型企业技改项目决策权。只要纳入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企业自筹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技改项目,企业可自行审批,报省计经委备案。
  十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在促进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和企业兼并等各种方式,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多层次的企业联合体和企业集团。对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可以统筹安排基建和技改项目,资金可以统贷统还;企业集团内实行统一核算的产品,除国家规定外,免征中间环节的产品税。对重点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对省实行总承包,优先安排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项目所需资金和外汇。
  十七、继续深化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内部配套改革,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可试行厂长(经理)、党委书记一人兼任。企业中层以下的干部要继续实行聘任制,做到能上能下。在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的试点。有条件的企业要继续推行优化劳动组合。人员过多的企业,试行五天工作,一天培训,对优化劳动组合的下岗人员,要采取培训、开辟新的生产门路等途径进行消化。对企业内部消化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调剂;主管部门调剂有困难的富余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列入享受待业保险待遇范围,逐步做到职工能进能出。坚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继续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打破企业内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选择一些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紧密挂起钩来,合理体现差别,做到岗位靠竞争,不端“铁饭碗”,工资能高能低。分配政策要向生产一线职工、技术复杂程度高和苦、脏、累、险的岗位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同时要使职工收入与质量、品种、效益挂钩,把奖金与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联系起来。要提高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原材料节约等单项奖在奖金中的比重,逐步形成和加强企业内部促进技术进步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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