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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文件的通知

  六、进一步采取经济和行政手段抓好“三角债”的清理。工业、商业、物资部门和银行要采取有力的配套措施,确保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资金回收。对有还款能力,故意拖延付款的单位,要完善有关制度,严格结算纪律。
  七、“八五”期间,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在完成上交利润基数前提下,可提取年销售额的1%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专款专用,单独列帐,计入成本,不得挤占。今后,中央和省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要把企业铺底流动资金纳入投资总概算,并充分考虑物价因素,避免项目建成后不能迅速发挥效益。
  八、国营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处理积压产品活化的贷款,可收回再贷;因处理积压产品造成亏损的,在落实扭亏措施的前提下和规定期限内,贷款时不按亏损企业对待,所发生的损失,允许分期消化;消化期间,银行不加收罚息。国营大中型企业以合同或协议形式降价销售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底新生产的积压滞销产品,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让利部分可视同实现利润分配福利和奖励基金。
  九、经过批准,国营大中型企业可以发行一定额度的债券。通过债券等形式筹集的资金,企业有完全的使用权。用于生产流动资金,银行可不收贷;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缓征各项建设投资性税费,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款,并优先归还个人集资款项。债券利率可略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利率,利息可在税前列支。
  十、从一九九一年起,国营大中型企业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按销售额的1-3%提取新产品开发专用基金,计入成本。不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料、工费可摊入新产品成本。企业要加强厂办科研机构的建设,实行各种形式的新产品开发承包。
  十一、分期分批地提高折旧率。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可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一般为1-2个百分点,有的还可高一些,具体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可以选择少数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资产重估,按重置价值计提折旧的试点。
  十二、国营大中型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从一九九二年起,中央和省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技术改造任务重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缓交从折旧基金和留利中征缴的“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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