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
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文件的通知
(1991年6月10日 吉政发〔1991〕34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针对我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现状和问题,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已经颁布的搞活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政府要以《企业法》为依据,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没有落实的权力要抓紧落实;尚未到位的权力要努力促使其到位;擅自收回的权力要限期还权于企业。要逐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减少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干预。今后,除国家授权的直接监督检查部门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对国营大中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性检查,各职能部门的检查,应严格按照企业隶属关系进行,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办班和各种摊派。各种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检查部门不得从中提成或变相谋取好处。罚款凭据一律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
二、要把产品定价权落实到企业。除国务院各部门管价目录产品和省管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产品外,其余产品价格逐步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执行国务院各部门管价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主动反映情况,适当加以解决。
三、要进一步缩减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指令性计划产品的品种和数量,扩大企业自销比例:在部分行业试行用国家订货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替代部分工业生产指令性计划,推动国营大中型企业更多地面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没有计划供应物资保证的及高进低出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可实行“保量不保价”的办法,高来高走,按市场价格销售。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增加短线指令性计划的产品产量,不纳入计划统配,由企业按市场价格自销;国家与企业共同投资增产指令性计划产品,企业投资增产的部分纳入计划分配的,可执行市场价格。
四、积极创造条件给具有创汇能力的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以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包括对外贸易、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出国人员派驻等方面自主权。对有出口产品而无出口自营权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可根据条件,实行工贸结合、外贸代理制,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外贸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出口产品实行价格、客户、成本三公开。
五、“八五”期间,要继续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主要经营形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要充分运用承包制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多创多留。进一步完善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市场变化情况,自主选择挂钩形式。国营大中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新增的效益,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和还贷计划的前提下,可全部或大部分留给企业继续用于技术改造。对少数市场需要,因价格原因影响产品竞销,如降低价格则有可能完不成承包利润的税大利小企业,各地可以采取利税统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