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宣传贯彻和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GB/T10300)系列国家标准,按照标准要求逐步完善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凡荣获省以上质量管理奖称号的工业企业和中大型工业企业,在“八五”期间要率先抓好GB/T10300系列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八、企业要切实严格工序质量控制,提高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抓好降低不良品损失工作,向质量、向管理要效益。要从关键工序入手搞好实测,制订改进措施,进行质量攻关,逐步把不良品损失降低到一个合理的水平。
九、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持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发证条件认真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的实物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对发证已结束仍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及时停产或转产,坚决杜绝无证生产。
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和组装;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销售;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十一、对联营、外协点要贯彻择优选点的原则,实行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的质量认定制度,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主导厂要对联营产品的质量负责。
十二、企业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认真受理用户和消费者的质量反映,对实行“三包”的产品要及时提供维修配件,对装备类产品、高档耐用消费品提倡上门维修服务。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经常分析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十三、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靠技术进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要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产品。新产品鉴定要进行标准化审查,投入批量生产要经过生产鉴定,以保证成批生产产品质量的稳定。
十四、要坚持实行质量否决权制度,纠正“重产轻质”的分配导向。对未完成质量指标,生产不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人员,要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奖金分配、效益工资实行否决,把完成质量指标的好坏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政治荣誉挂起钩来。
十五、对国家和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要取消其当年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厂长(经理)职务。省以上优质产品经国家或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撤销其优质产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