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
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1年4月24日 吉政发〔1991〕28号)
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对开展这项活动的要求,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现就加强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认真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以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把全面质量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全体职工要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观念,为提高产品质量尽职尽责。
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必须有产品质量方面的承包内容。这些内容包括:完成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考核指标的要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违反国务院《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三、厂长(经理)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责,直接领导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要定期主持召开质量工作例会,研究处理重大质量问题;定期向职代会报告企业质量工作情况,并把产品质量作为考核科室、车间负责人和工段长、班组长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四、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大中型企业要设立独立的、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干部,明确责任并赋予相应的权力。小型企业也要在综合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干部,负责抓质量管理工作。
五、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在厂长(经理)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监督检验职能。主管厅(局)要实行企业质量检验机构的认证制度,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人员、职责权限、管理制度、计量仪器设备、环境和基础资料以及其他必要条件。要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配齐质检人员。质检处(科)长的任免要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要保证质检部门严格按规程对产品实施检验不受干扰、厂长(经理)要对质检人员公正合理的检查、判定给予积极的支持;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质检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要以全面质量管理为中心,带动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所有企业都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七五”期间已经完成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大中型企业,在“八五”期间要继续按照国家提出的《“八五”期间对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企业的基本要求,做好巩固提高工作,并由省计经委分期分批组织复查验收;尚未达标的小型企业和预算外工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的按照国家的要求,帮助企业做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按期完成达标任务。凡是全面质量管理没有达标的企业,产品不能评优,企业不能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