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降价处理积压产(商)品的损失,原则上当年外理完毕。损失额过大的,允许跨年处理,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在规定处理期内,银行按基准利率收息。纳税有困难的,按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报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三)降价外理积压产(商)品后仍有利润的企业,在留利中提留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把降价减少的利润作为虚利润计入利润基数,不得因降价损失影响职工的奖金和福利。实行减亏包干的企业提留奖励基金,比照有利润企业的办法办理。
三、优化资金增量投向,盘活资金存量。
(一)以销定产,以销定贷。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国发〔1991〕35号)精神,对所属企业分类排队,除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外,按照产销率划分,超过80%的为畅销产品,50-80%为平销产品,50%以下的为滞销产品。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在贷款、投放、能源、交通和原材料供应上,优先供应畅销产品的生产,适量支持平销产品的生产,严格控制滞销产品的生产。
(二)对国家和省向“双保”企业和重点企业的倾斜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收回的贷款要优先满足这些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坚决扭转“抽肥补瘦”的倾向。在“双保”企业和重点企业内部,也要贯彻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尽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对开发适销对路新产品的亏损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分期分批地安排小额技措贷款和科技开发贷款,同级财政部门视财力的可能予以适当贴息;对生产适销新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在贷款发放上要予以支持,并在资金上要与“老包袱”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贷放和回收。
四、开拓资金市场,广辟资金渠道。
(一)工商企业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发行企业内部债券。企业内部债券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限居民定期储蓄利率的20%。内部债券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工商企业可以向社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以筹措短期流动资金。债券的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和九个月,利率可在同档次储蓄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可以委托金融机构发行,代理发售机构可按债券总额收取2‰以下的手续费。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发行后,可通过经营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上市转让。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短期融资债券,要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一次发行每一种债券额在二百万元(含二百万元)以下的,由人民银行市、地、州分行审批;发行二百万元以上的,由人民银行市、地、州分行审批,报省行审批。人民银行要简化审批手续,服务上门,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债券额度不足时,及时向国家申报追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