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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对长期严重亏损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的意见的通知

  (一)转产企业,企业在转产过程中遇到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困难时,当地银行应积极给予支持;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贴息,并将小额周转金优先投放转产企业,对有退库指标或有退库可能的,财政部门要尽早尽力安排;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部门要给予相应照顾;经委(计经委)、科委给予科技开发贷款支持。
  (二)被兼并企业,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被兼并以后,全部职工(包括离退职工)由兼并企业接收。经审计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转到兼并企业。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历史挂帐由兼并后所创的利税偿还和弥补,被兼并企业的银行贷款,同额并入兼并企业帐户,对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及未弥补的亏损挂帐,银行实行计息不加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三)停产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停产企业,停产期间,企业主管部门要抽调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组成咨询诊断和整顿小组,对企业的领导班子、职工队伍、生产工艺、劳动组织、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整顿。整顿期限一般为二至三个月。整顿合格的标准是:本期生产和销售不再亏损,产销基本正常,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物质消耗明显降低,企业面貌有所改观。达不到上述标准,整顿小组人员不能撤,整顿工作继续进行。停产整顿期间职工不准发放奖金,并酌情减发工资,但职工收入,不能低于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定期定量救济和优抚社会福利事业收养(治)人员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吉民文〔1990〕20号)规定的标准。停产整顿期间的停工损失可在年度内分期摊入成本。
  (四)关闭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企业关闭后,当地财政、审计、银行、国有资产局、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组成清产核资小组,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逐项登记造册,予以认定。企业主管部门要委派留守人员,对国有资产进行妥善的保管和维护。所有银行贷款实行停息处理,关停维护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对关闭企业的厂房、设备等资产,可以采取租赁、转让、折股或新成立企业的办法予以充分利用,被关闭企业所得的收益应当用于归还关闭前形成的债务。
  (五)破产企业,企业的破产由企业或主要债权人按程序向企业所在地法院申请或起诉,企业的债权、债务和财产的处理按《企业破产法》有关条款进行仲裁。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对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可以通过“集体自救、系统内调、自谋职业、社会安置”相结合的途径来解决,以系统内调为主,社会安置为辅。本系统内安置确有困难的,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1986〕137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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