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关于对长期
严重亏损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的意见的通知
(1992年5月6日 吉政办发〔199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白城地区行署,前扶管理区行委,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计经委《关于对长期严重亏损企业为实行关、停、并、转、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对长期严重亏损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的意见
国营预算内工业企业亏损严重,不仅影响了我省工业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目标的实现,也制约了全省经济的长远发展。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亏损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对企业资产存量进行优化组合,对一批长期严重亏损的企业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目前,我省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市场繁荣,为加快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因此,应抓紧时机,对部分连续多年亏损,缺乏活力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为推动和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企业关、停、并、转、破的基本条件
(一)转产企业;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的产品,质次价高,无销路,资金滞死,连年亏损,继续生产仍不能扭亏,但企业领导班子较好,设备和职工队伍素质具备一定条件,经过小改小革和必要的改造,即可调整产品方向,并能够扭亏为盈的企业,可以实行转产。
(二)兼(合)并企业:企业产品不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销售无市场,转产无条件,扭亏无指望,但具有技术、装备、场地等优势的长期亏损企业,可实行兼(合)并。
(三)停产企业:企业产品有市场,原料有来源,设备技术有能力,但由于领导班子软弱涣散,职工劳动纪律松弛,产品粗制滥造,损失浪费严重,资金严重占压,边生产、边积压、边削价、边亏损,亏损额大于税金、小于工资总额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
(四)关闭企业:产品老化,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资金全部滞死,领导班子内耗大,大锅饭严重,开发转产无方向,联合兼并无对象,长期严重亏损,亏损额大于税金和工资总额的企业,要实行关闭。
(五)破产企业:长期严重亏损,已无法维持正常生产,债务大于债权,严重资不抵债,生存无望的空壳企业,依法实行破产。
二、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的有关政策